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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迷你倉

迷你倉是指提供獨立自存倉的處所,供個人貯存家居物品,或供小商戶貯存存貨或檔案記錄。

迷你倉須符合《消防安全守則》所訂的消防安全規定。迷你倉違反《消防安全守則》的常見事項包括:

  1. 分拆大量貯存倉,導致出口路線的行走距離過長。
  2. 貯存倉門向外打開,導致經貯存倉之間的通道的出口路線闊度不足。
  3. 出口門裝上不適當鎖扣裝置(不能無須使用鑰匙隨時從內開啟),阻礙出口路線。
  4. 防火門換上耐火效能不足的門。

貯存倉之間的通道是出口路線的一部分,其淨闊度不應少於《消防安全守則》表B2的規定,即最小達1 050毫米(不包括任何門的擺幅(1))。因應迷你倉的運作模式和火警風險,以下安排可獲接受:

  1. 就實用樓面面積不大於5平方米及裝上自動關閉倉門的貯存倉,其倉門擺幅與牆壁或通道另一邊的門的擺幅之間的最小淨闊度為750毫米。
  2. 就實用樓面面積不大於1.5平方米及裝上自動關閉倉門的貯存倉,而其倉門可開啟至緊貼毗鄰牆壁/貯存倉及不會阻礙通道另一邊的門的擺幅,則量度通道的淨闊度時無須考慮該門的擺幅。
(1)
如雙扇外掩門的其中一扇門通常為固定狀態(即裝上搭扣鎖等鎖扣裝置),則量度通道的淨闊度時無須考慮該固定門的擺幅。

適用於迷你倉的一般規定為:

  1. 由處所最盡頭處至一點(從該點可選擇其他出口)的盡頭路行走距離最長為18米。
  2. 由任何一點至最近的防護出口的最長行走距離(包括盡頭路行走距離)為36米。
  3. 由任何一道逃生樓梯通往另外任何一道逃生樓梯的出口路線最長為48米。

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等相關部門一直全力協作,按照現行法例,對全港目標迷你倉(2)內發現的違規情況採取執法行動,要求有關迷你倉營運者和業主盡快消除安全隱患。現時,消防處於偵察到有新營運的迷你倉時,會按既定機制聯同屋宇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安排到有關迷你倉進行聯合執法行動。

如發現目標迷你倉內的消防安全建造(例如逃生途徑、耐火結構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方面)違規,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目標迷你倉單位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糾正工程,並將命令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以讓公眾透過查冊知悉有關違規事項。

屋宇署亦制備了「沒有明顯違規的目標迷你倉名單」,以增加執法行動的透明度。

「沒有明顯違規的目標迷你倉名單」
(使用者須同意及接受名單內免責聲明所載的條款,以及屋宇署網頁內的《重要告示》內的相關法律通告及聲明。有關名單會在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更新)

(2):迷你倉可透過各種模式營運。設有一組組貯物櫃/貯存間隔並讓公眾人士直接入內存取物品的迷你倉是目標迷你倉。詳情可參閱消防處網頁

更多資訊

消防處「迷你倉的消防安全」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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