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首宗定罪個案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首宗定罪個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公布,東區裁判法院於四月十七日裁定一名沒有向屋宇署註冊的承建商及其董事違法進行一項小型工程及一項違例建築工程,判罰款六萬八千元。這是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以來,首宗有關進行小型工程的檢控個案。

因應一位市民就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內的違例建築工程作出的舉報,屋宇署於早前派員到沙田大圍一幢樓宇的單位視察,發現該單位的結構混凝土樑被鑿開洞口,而單位亦正進行排水工程。由於在混凝土樑開鑿洞口屬結構改動工程,有關工程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方能展開,否則便屬違反《建築物條例》(第一二三章)第14(1)條的規定以及觸犯第40(1AA)條的罪行。這些結構改動工程亦可能因構成危險而觸犯《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罪行。至於有關排水工程則屬小型工程,必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否則便會觸犯《建築物條例》第40(2G)條的罪行。

屋宇署翻查記錄,發現從未接獲有關開鑿洞口工程的圖則申請,亦未有接獲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排水工程的小型工程呈交文件。此外,負責工程的承建商亦並未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任何註冊承建商名冊。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40(2B)(b)及40(2G)條對有關承建商及其董事作出檢控。該承建商及其董事於二○一二年四月被法院裁定上述各項罪名成立,判罰款合共六萬八千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方便樓宇業主可循簡化的規定,以簡單和便捷的合法途徑,在私人樓宇安全地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例如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如進行小型工程,已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第六級罰款(目前為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違法情況持續,可另處罰款每天五千元。

發言人補充,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如明知而沒有就該工程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第六級罰款。此外,業主亦須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糾正工程。因此,為了保障自己,業主應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有關名單可在屋宇署網頁(www.bd.gov.hk)查閱。業主亦應要求擬委任的承建商證明其是否為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

另外,屋宇署亦正着力處理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樓宇安全問題。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屋宇署已展開一項針對性大規模行動,每年對一百五十幢樓宇內的分間樓宇單位進行巡查。如發現相關的建築工程有違規之處,該署便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糾正違規情況。有關行動的目標樓宇數目自二○一二年四月起亦已提高至每年二百幢樓宇。而考慮到排檔可能對鄰近建築物構成較高的潛在火警風險,屋宇署亦特別將二○一二年巡查的商住/住宅樓宇數目增至三百四十幢,並會集中巡查位處排檔毗鄰的舊式住宅和商住樓宇內的分間單位。

當局亦計劃將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例如在單位內豎設非承重間隔牆以及加厚地台等,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作規管,以確保有關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安全標準。當局正爭取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法例修訂程序。有關建議實施後,業主將須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進行有關工程。

發言人強調:「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樓宇業主如欲進行任何建築工程,應事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