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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已註冊的相關小型工程級別或項目
簷篷
豎設/改動/拆除
1.27
豎設/改動/拆除
3.25
豎設/改動/拆除
- 自外牆伸出
≤ 500毫米
- 最高點與地面或屋頂的距離
> 3米
2.31
拆除
3.26
拆除
鞏固違例簷篷/改動違例簷篷
3.37
鞏固違例簷篷
3.38
改動違例簷篷
- 自外牆伸出:
- 緊接該改動前
500毫米 – 750毫米
- 緊接該改動後
≤ 500毫米
可收合遮篷
豎設/改動/修葺
2.43
豎設/改動/修葺
- 自外牆開口上伸出
- 在收合後
≤ 500毫米
- 在完全展開時
- 在某屋頂上方 ≤ 2米
- 在其他情況下 ≤ 2.5米
- 最高點與地面或屋頂的距離
< 5.5米
- 該開口是
- 門口 (並非用作逃生樓梯出口或通往露台或外廊者);或
- 窗口(不包括機房、洗手間、浴室或廚房的窗口)
拆除
3.43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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