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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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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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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會委託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2.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萬元。如違法情況持續,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萬元。
  3. 土地註冊處亦會記錄有關命令。物業如有按揭,相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有關命令。

詳情請參閱業主的責任

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拆除兩個均有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相連單位的間隔牆,可能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所涉的改動工程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其他條文及相關規例,例如有關建築物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豁免準則。

業主應在展開拆卸工程前徵詢認可人士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屋宇署正式遞交申請以取得批准及同意。

如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可致電"1823"求助。聯合辦事處在接獲滲水投訴後,會作出初步調查。

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合辦事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行事。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源頭,政府會終止介入。

詳情請參閱滲水問題

詳情請參閱註冊指引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的註冊有效期為五年

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

申請人或須呈交最新的經驗證明文件,以及根據《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註冊條例》發出的有效註冊證明書。

有關人士須書面通知屋宇署,並向註冊小組出示下列文件:

  1. 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簽署,有關更改姓名的信件;
  2. 改名契正本及副本;以及
  3. 新的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詳情請參閱註冊指引

詳情請參閱註冊指引

公司申請人可申請註冊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或一個或以上專門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申請人須分別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各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提交註冊申請。

獲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如有變動,註冊承建商須以書面形式把有關變動和生效日期、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通知屋宇署。

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通知書須送交註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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