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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指引

建築專業人士

任何人如有意在本港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即視乎情況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並由上述建築專業人士製備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

業主如接獲強制驗樓計劃的法定通知,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為樓宇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註冊詳情請參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7「申請須知GN-BA1」

建築專業人士註冊事宜的表格常見問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7)條的規定,任何人除非已取得訂明資格,並獲有關的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名列於名冊,否則不得名列於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檢驗人員的名冊。

  • 如欲申請成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註冊檢驗人員,必須取得相關的訂明資格(如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以及已獲取相關的實際經驗。

    請參考以下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的註冊要求:

    註冊要求
    申請註冊 訂明資格 相關的實際經驗
    認可人士
    • 註冊建築師
    • 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工程界別)
    • 註冊專業工程師(土木工程界別);或
    • 註冊專業測量師
    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有連續1年的期間,在香港具備註冊事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實際經驗。
    註冊結構工程師
    • 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工程界別);或
    • 註冊專業工程師(土木工程界別),並在結構工程方面已具備結構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認可的實際經驗
    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有連續1年的期間,在香港具備註冊事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實際經驗。
    註冊岩土工程師
    • 註冊專業工程師(岩土工程界別)
    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有連續1年的期間,在香港具備註冊事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實際經驗。
    註冊檢驗人員
    • 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在申請日期前的7年內,在香港任何建築物修葺及保養項目獲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項目規模包括整幢樓宇的全面檢驗及修葺工程,例如根據按《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勸諭信或修葺令所進行的修葺工程,以及在樓宇更新大行動或保養和修葺政府建築物的定期合約下所進行的修葺工程。取得作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的經驗請證明你現時已在建築師註冊管理局/工程師註冊管理局/測量師註冊管理局獲得註冊,以及證明在樓宇安全檢驗、修葺或補救工程建議的擬備、所需的修葺或補救工程的監督等方面,你已在香港取得實際的工作經驗。
    註冊檢驗人員
    • 註冊建築師
    • 註冊專業工程師(建造或結構工程界別);或
    • 註冊專業測量師(建築測量組別)
    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最少有1年的期間(或合計最少有1年的期間),在香港取得興建、修葺及保養建築物的實際經驗請具體證明,就建築工程的設計和監督、樓宇安全檢驗、修葺或補救工程建議的擬備、所需的修葺或補救工程的監督等方面,你已在香港取得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實際工作經驗。
    註冊檢驗人員
    • 註冊專業工程師(土木、屋宇裝備(建造)或材料(建造)工程界別); 或
    • 註冊專業測量師(工料測量組別)
    最少有3年期間(或合計最少有3年的期間),在香港取得興建、修葺及保養建築物的實際經驗請具體證明,就建築工程的設計和監督、樓宇安全檢驗、修葺或補救工程建議的擬備、所需的修葺或補救工程的監督等方面,你已在香港取得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實際工作經驗。,當中必須最少有1年是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
  • 如欲申請成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註冊檢驗人員,請填妥申請表格BA1 請參閱申請須知 GN-BA1,連同訂明費用及下列輔證文件送交本署:

    輔證文件
    輔證文件 參考樣本
    實際經驗呈報表(包括僱主證明書)請要求你的前任及現任僱主就你取得的實際經驗提供證明書。如果你所列出的實際經驗多於註冊資格所規定的年期,則只有那些你在提出申請日期起計之前的規定年期內所取得的經驗須獲該等僱主簽署作實。
    學歷證書副本適用於申請人在表格 BA1 列出的每項學歷資格。 ---
    專業資格證書副本適用於申請人在表格 BA1 列出的每項專業資格。 ---
    註冊證明書/註冊證副本即註冊建築師和相關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相關組別的註冊專業測量師。,以證明你在相關註冊管理局的第一次註冊 ---
    註冊證明書/註冊證副本即註冊建築師和相關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相關組別的註冊專業測量師。,以證明你在相關註冊管理局的現時註冊 ---
    • 如所需資料及文件不齊全,一般而言,本署會在接獲申請後的3個月內發出尚欠文件核對清單,列明須補交的文件。
    • 如全部所需輔證文件已連同申請表一併提交,本署一般會於收齊所需文件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將申請轉交所屬的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即認可人士註冊事務委員會、結構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岩土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或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
    • 擁有訂明經驗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如欲申請成為註冊檢驗人員,建築事務監督可在沒有獲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的情況下評審申請。
    • 如欲申請成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註冊檢驗人員,須接受所屬註冊事務委員會的專業面試詳情請參閱申請須知GN-BA1附錄 E 至 H。,本署一般會於面試前大約4星期內通知有關安排。

      一般而言,本署會於收齊所需文件的日期起計的120天內通知有關結果(即批准、押後或拒批申請)。

    • 如申請獲批准,你會收到結果通知書和繳款通知書(註冊期為5年)。請填妥所附的個人資料表並提供簽署式樣。
    • 在繳付繳款通知書所示費用後,本署會安排在憲報刊登你的姓名,並將其列入相關的名冊。你亦會收到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註冊證明書適用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請參閱屋宇署於2022 年 6 月 15 日發出的通告函件
  • 如有意把姓名保留/重新列入名冊,申請人須於訂明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否則有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把姓名保留在名冊

    請填妥申請表格BA1A,連同訂明費用,以及根據有關註冊條例註冊成為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有效註冊證明書副本,在不早於有關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4個月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內送交本署未能於註冊有效期屆滿起計的 28 日前提交的申請將不獲受理;申請人應使用表格 BA1B提交重新列入名冊的申請。

    重新列入名冊

    請填妥申請表格BA1B,連同訂明費用,以及根據有關註冊條例註冊成為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有效註冊證明書副本,於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起計的2年內送交本署於註冊有效期屆滿 2 年後提交的申請將不獲受理;申請人應使用表格表格 BA1B提交新註冊申請。

    • 如所需文件不齊全,本署會發出核對清單,要求你在2星期內提交尚欠的文件。如你未能在限期內提交所需文件,申請或會被拒批。
    • 一般而言,本署會於收齊所需文件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通知結果。如果申請獲批准,你會收到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註冊證明書適用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請參閱屋宇署於2022 年 6 月 15 日發出的通告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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