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的註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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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註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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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的註冊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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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惟申請人或須提交最新的經驗證明文件和根據《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註冊條例》所發出的有效註冊證明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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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遞交註冊申請後,何時才會得知結果? 申請類別 指明表格 通知結果日期(由屋宇署接獲申請起計) 列入名冊 BA 1 1 個月*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申請成為註冊檢驗人員)
3 個月* (註冊事務委員會的會面日期起計)* 註: 處理時間視乎遞交的所需文件是否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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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屋宇署,並向屋宇署註冊小組出示下列文件:
- 由該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簽署有關更改姓名的信件;
- 改名契(Deed Poll)正本及副本;以及
- 新的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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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全免。
一般建築承建商/專門承建商的註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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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註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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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出席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如有需要,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亦須接受面試),註冊事務委員會會就接受、押後或拒絕有關申請,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 申請人會在註冊事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後三個月內獲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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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人可申請註冊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或一個或以上專門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申請人須分別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各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提交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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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是現任或先前已獲接納為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便無須就其資格/經驗提交證明文件。然而,申請人須提交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最新的履歷,以供屋宇署參考。
此外,如獲授權簽署人曾經通過全範圍面試而獲得接納,但有關面試之日期至今已超過3年,申請人則須提交文件以證明擬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在現時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取得最少一項屬《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38附錄M第6及7段所界定的相關工程的工作證明。
至於現時已獲註冊承建商委任為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的人士,則須提交親自簽署的信件,承諾在獲准擔任新僱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後,便會辭去現時為有關註冊承建商擔任的職位(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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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下述條件,現任/先前已獲接納的獲授權簽署人一般無須參加面試︰
- 該人士曾經通過一個全範圍面試,並獲得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及建築事務監督接納,而有關面試之日期至今不超過3年;或在現時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取得最少一項相關工程的工作證明;
- 該人士在現時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並無涉及任何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的事件;以及
- 申請註冊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的承建商在現時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並無涉及任何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的事件。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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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下述條件,現任/先前已獲接納的獲授權簽署人一般無須接受面試︰
- 該人士曾經通過一個全範圍面試,並獲得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及建築事務監督接納,而有關面試之日期不超過3年;或在現時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取得最少一項相關工程的工作證明;以及
- 該人士在現時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並無涉及任何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的記錄。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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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惟或須提交擬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最新的履歷、聲明表格及商業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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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8條的規定進行/完成的相關小型工程項目,可獲接納為有效的工作證明。就此而言,下列文件可獲接納為工作證明:
- 填妥並印有屋宇署收件蓋章的表格MW02、MW04或MW05的副本;或
- 屋宇署確認小型工程項目已經完成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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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的名稱
新公司名稱的商業登記證號碼必須與原有公司名稱的商業登記證號碼相同。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的公司名稱如有更改,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屋宇署,並將下列文件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收發處:
- 由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簽署有關更改名稱的信件;
- 商業登記冊內最新資料摘錄的核證本(IRBR 152)副本;
- 現有商業登記證(IRDB 101)副本;以及
- 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副本(只適用於法團)。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會在約兩星期收到屋宇署的認收信及"政府一般繳款單",應繳費用為港幣155元。申請人繳付費用後,須將付款收據連同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註冊證明書正本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收發處,以便安排及寄發經修訂的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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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的姓名
請致電2626 1616(由"1823"接聽)與屋宇署註冊小組聯絡。
- 更改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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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證明書
遺失註冊證明書將不可補領,但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可支付港幣45元,申請一份註冊證明書的核證副本。請致電2626 1616(由"1823"接聽)與屋宇署註冊小組聯絡。
- 驗窗卡
遺失驗窗卡將不可補領,但合資格人士可支付港幣45元,申請一份驗窗卡的核證副本。請致電2626 1616(由"1823"接聽)與屋宇署註冊小組聯絡。
- 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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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如有變動,註冊承建商須以書面形式把有關變動和生效日期、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通知屋宇署。通知書須經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夥人或董事簽署,則須蓋上公司印章。通知書須送交屋宇署收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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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呈交已填妥並貼上證件近照的申請表格。
可經屋宇署網站下載申請表格 – 向合資格人士發出"驗窗卡",或向屋宇署總部索取。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貼上所需證件近照,將表格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收發處。
申請人如透過電郵(enquiry@bd.gov.hk)發出申請,須親身前往註冊小組領取驗窗卡。申請人亦須在該電郵另行提交一張JPEG格式的證件近照連同已填妥申請表格的素描副本,否則申請將不受理。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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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註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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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出席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如有需要,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亦須接受面試),註冊事務委員會會就接受、押後或拒絕有關申請,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 申請人會在註冊事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後三個月內獲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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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人可申請註冊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或一個或以上專門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申請人須分別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各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提交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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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物條例》下並沒有就合資格人士另設註冊制度。強制驗窗計劃的合資格人士是指名列於屋宇署所備存的以下名冊內的人士:
- 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註冊檢驗人員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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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資格培訓課程是《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實施後的過渡安排,現時從業員如未具備足夠學歷但擁有大量工作經驗,可先註冊為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在修畢課程後再正式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該過渡安排現已終止,所有由相關培訓機構舉辦的補足資格培訓課程已於2013年年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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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獲屋宇署接納,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人士可獲承建商公司(即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聘請為獲授權簽署人,但不可同時身為該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技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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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承建商公司仍未註冊,申請人須呈交表格BA25及有關文件,提出列入名冊的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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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已於2010年12月31日起全面實施,所有於上述日期後完成的小型工程須在小型工程經驗附表上列明其小型工程呈交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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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註冊申請,包括新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在註冊中加入額外的小型工程及額外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會轉交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因此,申請人就申請所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接受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視乎情況需要,技術董事亦須接受上述面試。
至於各級別小型工程的註冊續期或重新列入名冊申請,申請人如有定罪/紀律處分/被禁止競投公共工程的記錄,或未有就最少一項《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M所訂明的相關小型工程項目提供有效工作證明,可能須接受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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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申請不涉及第I級別小型工程,屋宇署一般會在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核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如註冊申請涉及第I級別小型工程,申請會轉交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在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會安排面試,並在面試後三個月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至於註冊續期/重新列入名冊的申請,屋宇署會在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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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名稱
新公司名稱的商業登記證號碼必須與原有公司名稱的商業登記證號碼相同。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公司名稱如有更改,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屋宇署,並將下列文件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收發處:
- 由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簽署有關更改名稱的信件;
- 商業登記冊內最新資料摘錄的核證本(IRBR 152)副本;
- 現有商業登記證(IRDB 101)副本;以及
- 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副本(只適用於法團)。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會在約兩星期收到屋宇署的認收信及"政府一般繳款單",應繳費用為港幣155元。申請人繳付費用後,須將付款收據連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註冊證明書正本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收發處,以便安排及寄發經修訂的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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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的姓名
請致電2626 1616聯絡註冊小組(由"1823"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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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姓名
請致電2626 1616聯絡註冊小組(由"1823"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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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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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證明書
遺失註冊證明書將不可補領,但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可支付港幣45元,申請一份註冊證明書的核證副本。請致電2626 1616聯絡註冊小組(由"1823"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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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窗卡
遺失驗窗卡將不可補領,但合資格人士可支付港幣45元,申請一份驗窗卡的核證副本。請致電2626 1616聯絡註冊小組(由"1823"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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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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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須就獲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變更,以書面方式通知屋宇署變更生效日期、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通知信須由該獲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列示其全名。通知信可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收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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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呈交已填妥並貼上證件近照的申請表格(申請人如持有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註冊證明書或註冊檢驗人員卡並欲使用先前呈交屋宇署的照片,須在申請表格上表明,否則申請將不受理)。
可經屋宇署網站下載申請表格 – 向合資格人士發出"驗窗卡",或向屋宇署總部索取。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貼上所需證件近照,將表格郵寄或由專人送交屋宇署總部。
申請人如透過電郵(enquiry@bd.gov.hk)發出申請,須親身前往註冊小組領取驗窗卡。申請人亦須在該電郵另行提交一張JPEG格式的證件近照連同已填妥申請表格的素描副本,否則申請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