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牌處所的門如何能符合有關防煙密封的規定?
根據2012年4月1日生效的《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下稱"《守則》")C6.1條及C16.5條,持牌處所的門須裝有防煙密封。這項規定一般適用於組成規定樓梯的防護門廊一部分的持牌處所入口門,或組成廚房的防護門廊一部分的門。此外,應參照《守則》E9.1條及E9.2條經2013年1月22日的"更正對照表"修訂後的現行規定,"更正對照表"已上載屋宇署網站。
由於上述事項與《守則》的適用範圍有關,因此務請盡早委聘認可人士(即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以避免申請不獲批准而浪費時間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