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須要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方可展開修葺損毀的幕牆的工程?
由於幕牆的整體屬於較為複雜的建築工程,故此修葺幕牆的工程須符合小型工程第1.61項的相關描述和規格(包括須按照原來設計進行,及不涉及更換任何連接該幕牆與其主體建築結構的支承構築物或結構構件),方可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簡化規定進行。若有關工程不符合小型工程第1.61項的相關描述和規格,則必須在展開修葺工程前由獲委任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向屋宇署提交圖則審批及施工同意的申請。
2. 就因颱風損毁的幕牆修葺工程,屋宇署會否快速審批圖則及簽發施工同意?
若擬進行的修葺工程不會改動幕牆的結構系統,屋宇署會按《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DM-19,於30天內快速處理有關工程的圖則審批和施工同意的同步申請。
3. 若祗涉及幕牆的可開啟窗,是否可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修葺工程?
若修葺幕牆可開啟的窗符合小型工程第2.8或3.6項的相關描述和規格,有關工程可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簡化規定進行。 若修葺工程同時涉及幕牆固定的部分和可開啟的窗並符合小型工程第1.61項的相關描述和規格,有關工程可按該小型工程第1.61項進行。若有關修葺工程不符合上文提及的小型工程的相關描述和規格,有關工程可透過圖則審批和施工同意的申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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