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私人樓宇的排水系統欠妥、不足或不衞生,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向有關業主送達命令,要求業主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勘測及/或修葺工程。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他進行工程,然後向他收回工程的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以下是完成維修的部分個案。
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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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渠錯誤接駁至雨水沙井
事前事後 -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事前事後 -
位於後巷淤塞的沙井及地下排水渠
事前事後 -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事前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