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小型工程展開之前:
就第I級別小型工程而言,你應委聘訂明建築專業人士進行設計及監督工程,並委聘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
就第II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而言,你應委聘訂明註冊承建商擬備及呈交圖則和文件,以及監督和進行工程。
你可徵詢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的意見。你亦可根據擬進行小型工程的實質內容,參考此表或"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第3章(暫提供英文版本)內所描述的187個小型工程項目
應就第I級別小型工程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包括認可人士或(如工程屬強制驗樓計劃下的訂明修葺或任何相關的拆卸工程)就該工程擔負認可人士職能的註冊檢驗人員(如有需要,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請按此處參閱他們的名冊。
訂明註冊承建商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你可參考他們的名冊。
你應留意大廈公契載述的民事法律責任。認可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亦應通知相關的管理處、業主立案法團或有關業主擬進行的小型工程。
在工程展開之前不少於7天,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應呈交工程展開通知書(即表格MW01)、顯示擬進行有關工程的處所實際情況的照片、有關工程的訂明圖則和詳情,以及監工計劃書(如技術備忘錄有此規定)。
訂明註冊承建商須呈交一份工程展開通知書(即表格MW03、顯示將進行工程的處所的實際狀況的照片,以及工程的訂明圖則及詳圖。
圖則及截面圖須以不小於1:100的比例繪製。小型工程必須填上顏色。圖則建議尺寸不大於A3。區劃圖須以不小於1:500的比例繪製。所有工程訂明圖則及詳圖必須由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第I級別小型工程)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員(第II級別小型工程)簽名。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DM-9 – 圖則着色附錄A或"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附錄VI"載有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訂明圖則或圖則建議要使用的顏色。
照片必須清楚顯示有關處所在緊接該工程展開前及完成後的實際狀況。所有照片必須由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第I級別小型工程)及訂明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第II級別小型工程)簽名。為利便呈交文件的處理,這些照片應從相同的角度拍攝。圖則上須加上記號,以顯示照片的拍攝角度及照片編號。《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71附錄F或此處載有呈交文件所需的建議照片頁格式。
你必須按照屋宇署的註冊記錄,如實填寫訂明註冊承建商公司的名稱。如註冊記錄中的公司名稱並無簡寫,你就不可以用簡寫。
你必須按照屋宇署的註冊記錄,如實填寫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註冊證書號碼,例如GBC 333/2010、MWC 2888/2010、MWC(P) 3999/2010、MWC(W) 2333/2010等。
如擬豎設屬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招牌,訂明註冊承建商最好呈交表格MW32,以便在工程展開之前,在相關招牌展示獲事先編配的小型工程呈交編號。有關在招牌展示小型工程呈交編號的標準和指引,載於《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71-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附錄D。
B. 呈交表格:
以電子形式呈交表格,必須按照《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42-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所載的規定。請注意,屋宇署只會在工作日(即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辦公時間(即上午9時至下午5時15分)內開啓及處理你的電郵。
可以,用郵遞方式呈交表格是可以的。不過,必須預留足夠時間作郵件派遞之用。屋宇署收到郵件的日期,會被視為表格呈交的日期。
不可以,用傳真方式呈交表格是不可以的。
這7天的第一天是屋宇署在工作日(即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辦公時間(即上午9時至下午5時15分)內會處理所呈交表格的第一個工作日。工程展開的最早日期是第8天。
這14天的第一天是在指明表格內已獲委任的人士確認小型工程完工日期之後的那天。
屋宇署在處理呈交文件時,可能會邀請你到屋宇署在呈交文件上作輕微修改,以便能盡快處理有關事宜。如你選擇接收屋宇署的短訊服務通知,相關職員便可透過短訊向你發出邀請。
C. 建造階段:
在簡化規定下,展開第I級別或第II級別小型工程無須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批准。
在簡化規定下,展開第I級別或第II級別小型工程無須屋宇署確認。
屋宇署在處理所呈交的每份表格後,均會向獲委任人(即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又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發出信件,以及向"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發出該信的副本。
一般來說,你無須查詢所呈交的小型工程的處理進度。你應確保所呈交的文件符合簡化規定。不過,如你想透過電郵(enquiry@bd.gov.hk) 、撥打熱線26261616、郵遞或傳真查詢所呈交的小型工程的處理進度,你必須提供有關呈交的詳情(如小型工程的地址、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的資料(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又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資料等)。
你可以向屋宇署呈交一封撤回信,並在信內提供擬進行小型工程的地址及獲編配的小型工程呈交編號(如有)。
你應在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即表格MW02戊部及己部或表格MW04乙部)上描述有關偏離之處,並呈交經修訂的訂明圖則及工程詳圖。有關偏離之處的指引,載於《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71-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附錄A。
為了繼續進行相關的小型工程,在你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停止擔任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後,應立即請"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向屋宇署呈交表格MW07 (即更改委任通知書)。
你可以使用表格MW33向屋宇署呈交有關補充資料,並在表格內提供獲編配的小型工程呈交編號,以作識別。(有關取得小型工程呈交編號的途徑,請參考下文D部的問題2。)
D. 完成小型工程︰
在工程完成後的14天內,訂明註冊承建商須呈交一份完工通知及證明書(即表格MW05 )、顯示有關處所在緊接該工程展開前及完工後的實際狀況,以及顯示工程已完成的圖則或工程描述。
工程描述或圖則這兩種資料,只須提交其中一種。有關的工程描述須和完成的工程吻合。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圖則須以不小於1:100的比例繪製。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必須着色。區劃圖須以不小於1:500的比例繪製。所有工程描述或圖則須按個案的情況由訂明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簽名。圖則建議尺寸不大於A3。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圖則的樣本載於《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71 –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附錄F。
屋宇署在處理每份呈交的表格後便會向認可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發出認收信。該信不應解釋為擬建小型工程已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有絕對責任核證和確保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為免有人濫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屋宇署會另行向擬建小型工程進行抽樣查核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