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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委任人注意事項清單

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填寫小型工程監工計劃書標準表格的常見問題

監工計劃書的標準表格載於本署網頁(表格SP )。註冊承建商須填寫監工計劃書的第四部份以委任適任技術人員進行地盤監督,以及監工計劃書的附件以確認適任技術人員的委任。

小型工程所需提供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職級及其檢查地盤的最低頻率水平,載於《2009年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的表1 。除此之外,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須委派其工作班子內最高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作為其代表以協助執行安全管理職能。另一選擇是獲授權簽署人亦可擔任為自己的代表,然而他/她的檢查頻率不得少於其工作班子內最高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所需的檢查頻率。

註冊承建商需委派T1及T3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進行小型工程監督。而有關職級的最低資格與經驗要求的細節,分別載於《2009年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的表2《2009年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8.4 及 8.6

可以,只要有關工程在同一時間一起在地盤進行,較低級別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監督職責是可以由較高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兼任。而有關這類適任技術人員的組合,需遞交載於《2009年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附錄IV的表格C,以證明此監督資源組合符合最低檢查頻率水平的要求。但是,在註冊承建商的工作班子中,獲授權簽署人和他工作班子內的適任技術人員則不能兼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工作班子內的適任技術人員。

根據《2009年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8.1,小型工程的規模系數是工程的總額費用與既定的規模基數的比例。小型工程的規模基數,現時定為五佰萬元。

註冊承建商工作班子內的各適任技術人員的相關學歷資格和經驗的履歷,亦需夾附於監工計劃書的第四部份之附錄4B一併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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