豎設只是為展示廣告、作出公布或通知或展示視像或其他資料的招牌,包括其展示面和嵌固件,均屬於 "建築工程",須受《建築物條例》規管。
大型招牌
小型招牌
指定豁免工程
豎設固定於建築物外牆,並屬以下規模的小型招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書面同意,亦無須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
- 不會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不涉及改動其他結構構件
- 展示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
-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展示系統
- 伸出外牆不多於150毫米
- 與地面距離不多於3米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2 第十項 「豎設招牌」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2 第十一項「拆除招牌」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2 第三十項「安裝、改動、更換或拆除招牌的展示面」
所有包含隱藏結構構件的招牌應提供各邊或直徑不小於 200毫米的檢驗門,以便視察該等隱藏結構。
所有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豎設的招牌不可使用木製的結構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