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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不遵從清拆命令上訴被駁回

業主不遵從清拆命令上訴被駁回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表示,歡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十二名業主的上訴,有關業主是由於不遵從清拆命令而被屋宇署提出檢控,其後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人員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進行一項針對單梯樓宇天台僭建物的大型行動時,發現九龍塘禧福道一幢兼具獨立屋及分層單位的低密度住宅樓宇的天台有構築物,及後證實這些構築物事先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的規定。該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到七月期間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規定,向十二名有關業主發出清拆命令,令他們清拆這些僭建物。

由於業主在規定的限期過後仍未遵從命令,屋宇署遂向這十二名業主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罰款二萬一千八百元到七萬四千一百元不等。

有關業主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判決。原訟法庭於二零一二年五月進行上訴聆訊,並於二零一二年六月頒發判案書,裁定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屋宇署會繼續就有關樓宇的天台僭建物跟進執法行動,若發現業主仍未遵從有關清拆命令,將違例的僭建物拆除,會考慮再次提出檢控。

2012年7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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