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其位於西貢的獨立屋內的僭建物,於六月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九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屋宇署人員到該獨立屋視察時,發現有僭建地庫。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獨立屋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業主在命令指定的期限過後仍未遵從命令,本署遂向有關業主進行檢控。業主於一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並於六月十六日被判罰款九萬七千二百五十元。業主現正進行有關糾正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
完
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