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人士犯有專業上的疏忽或行為不當被紀律處分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對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兩位認可人士及一位註冊結構工程師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犯有該條例第7(1A)(b)條所述專業上的疏忽或行為不當,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譴責該三名答辯人。他們各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建築事務監督有關研訊費用十五萬五千五百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今日(十月十六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42/cgn201519427832.pdf。
該三名答辯人於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在西貢為擋土構築物進行危險斜坡修葺令所規定的預防/補救工程,該建築工程與建築事務監督所核准的訂明建築工程圖則不符,事先亦沒有得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犯有專業上的行為不當。
紀律委員會在二○一四年八月及二○一五年一月進行聆訊後,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7(2)(b)、7(2A)及7(3)條作出上述裁決及命令。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註冊的人士如犯有專業上的疏忽或行為不當,有可能被紀律處分;若干犯《建築物條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檢控。
完
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