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被罰款
一名被委任作強制驗窗的合資格人士因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違反《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A)(c)條及40(5)條的規定,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士於本年二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六千元。此乃首宗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因違規行為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
建築事務監督於二○一四年八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有關處所的業主送達一份通知,令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檢驗;及如有需要,委任註冊承建商進行修葺。該名由業主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於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修葺。
其後,屋宇署收到有關處所窗戶修葺工程未符標準的舉報,遂展開調查,發現有關窗戶事實上曾進行修葺工程,但卻未符標準。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最後亦為欠妥的窗戶完成修葺。
由於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人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屋宇署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及窗戶修葺工程進行抽查。在接獲舉報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屬窗戶的訂明檢驗的任何圖則、證明書、表格、報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