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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士核證強制驗樓計劃下的訂明檢驗被罰款

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士核證強制驗樓計劃下的訂明檢驗被罰款

一名並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士因核證對兩個處所的伸出物在強制驗樓計劃下的訂明檢驗,於今年九月二十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一萬元。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5)條向兩個位於美孚新邨的處所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該單位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及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與此同時,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其後屋宇署收到由一名自稱註冊檢驗人員及合資格人士的人士簽署的樓宇檢驗證明書及窗戶檢驗證明書,該人士聲稱已為有關處所的伸出物和窗戶進行檢驗,並認為有關處所的伸出物和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任何修葺。

屋宇署在抽樣審查有關樓宇檢驗證明書時發現該人士只屬合資格人士,而非註冊檢驗人員。屋宇署遂向該人士提出檢控,該人士在法庭上認罪,並於今年九月二十一日被判罰款合共一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並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而核證強制驗樓計劃下的訂明檢驗乃嚴重罪行。屋宇署會抽樣審查註冊檢驗人員提交的檢驗及完工報告,及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確定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已按照法例及屋宇署發出的指引進行。如發現服務提供者有違規情況,屋宇署會考慮向其提出檢控或採取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H)條的規定,任何並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核證對建築物的訂明檢驗(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除外),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的訂明修葺(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修葺除外),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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