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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與建築工程有關被法庭定罪的罪行被紀律處分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與建築工程有關被法庭定罪的罪行被紀律處分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對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一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犯有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譴責該名答辯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該答辯人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建築事務監督有關研訊費用,金額分別為十萬零一千二百元及四萬零一百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45/cgn201620456341.pdf

答辯人於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及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被法庭裁定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合共二十二項與在九龍站發展項目的地盤內進行的商業大廈建築工程有關的地盤安全控罪罪名成立。當中較令人關注的是二○○九年該地盤內一個靠牆嵌固的工作平台倒塌,導致六名工人死亡。

紀律委員會進行聆訊後,於二○一五年十二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4)(c)、13(4A)及13(6)條作出上述裁決及命令。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註冊的承建商如就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有可能被紀律處分;若干犯《建築物條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檢控。

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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