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沒有遵從強制驗樓計劃的法定通知被罰款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樓計劃的法定通知,於今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一萬零五百元。
有關樓宇是一座位於元朗十四層高及樓齡三十七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5)條向該樓宇單位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該單位的露台進行訂明檢驗及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由於業主在法定通知指定的期限過後仍未遵從有關通知,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進行檢控,有關業主在法庭上認罪,並於今年十月二十八日被判罰款一萬零五百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完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