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兩項命令,清拆其聯名擁有的兩幢相鄰四層高的僭建村屋,於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合共十四萬九千四百元。
屋宇署人員早前曾到大埔泮涌村進行視察,發現一幢正在興建的四層高樓房。有關樓房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建築工程在進行前亦未有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其後,該兩名業主在沒有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下,於有關違建樓房旁再加建一幢四層高樓房,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再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庭於十一月二十三日判兩名被告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合共十四萬九千四百元。裁判官亦於庭上告誡兩位被告必須盡快遵從有關清拆命令,否則屋宇署會再次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土地擁有人絕不應以身試法,並有責任確保其樓宇安全。
完
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