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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非合資格人士核證強制驗窗計劃下的窗戶檢驗被罰款

非合資格人士核證強制驗窗計劃下的窗戶檢驗被罰款

一名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因冒充為合資格人士,今年較早時被法庭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I)條裁定十條控罪成立,共判處罰款二萬元。

此是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首宗因冒充合資格人士核證窗戶檢驗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

二○一六年五月,屋宇署收到一名身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合資格人士的舉報,指其合資格人士的身分被他人冒用,而該名冒充者曾以合資格人士的姓名及註冊編號向屋宇署呈交了一份窗戶檢驗證明書,證明曾為一個位於新蒲崗的單位進行窗戶檢驗。經詳細調查後,屋宇署發現一名人士,其姓名與前述的合資格人士相同。他於二○一五年六月至二○一六年五月期間,以前述的合資格人士的註冊編號向屋宇署呈交了十份窗戶檢驗證明書,證明他曾為九個不同單位進行窗戶檢驗。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I)條向該名人士提出檢控。有關人士於八月二十四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有關十項控罪,被判罰款共二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只有合資格人士才可對窗戶進行檢驗及監督其修葺。任何非合資格人士核證對窗戶的檢驗、核證或監督窗戶的修葺,實屬違法。在接獲舉報或經由抽查發現後,屋宇署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I)條的規定,任何並非合資格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修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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