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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各被罰款逾九萬元

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各被罰款逾九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罰款九萬八千一百九十五元。

屋宇署人員到九龍新蒲崗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視察時,發現該大廈兩個處所的天台上分別搭建了僭建物。兩個僭建物的面積分別為64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該兩個處所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兩名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該兩名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五萬九千九百元及五萬五千二百元。然而,兩名業主仍沒有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撿控。他們於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並各被重罰逾九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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