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五萬元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五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五萬六千二百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九龍油麻地炮台街一幢四層高的住宅大廈後面由地下至頂樓各層天井上的僭建物,總面積約為75平方米,高度約為15米。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該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檢控。業主於六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