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人士因違反強制驗窗相關法例被重罰
一名合資格人士因在進行強制驗窗時違反相關法例,於星期三(八月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合共七萬五千元。被判罰的合資格人士為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董事。
於二○一六年七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位於筲箕灣寶文街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令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檢驗窗戶及監督所需的修葺。一名合資格人士於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一七年三月期間向屋宇署呈交合共九十七份涉及該屋苑不同單位的證明書,確認該些單位已完成窗戶檢驗。
其後,屋宇署因應屋苑單位窗戶修葺欠妥的舉報展開調查,並發現該合資格人士就上述九十七宗個案均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E(4)條的規定親自為有關窗戶進行檢驗。
鑑於該合資格人士及其董事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及40(6)條所訂明的罪行分別向該合資格人士及其董事提出檢控。有關人士於本年七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於八月一日經法庭考慮其求情理由後共被判罰款七萬五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三日)說:「任何人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屋宇署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進行抽樣審核。在接獲舉報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就此個案,屋宇署正考慮向已定罪的合資格人士採取紀律處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屬窗戶的訂明檢驗的任何圖則、證明書、表格、報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6)條的規定,如罪行由法人團體所犯,且經證明是在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經理、其他與該法人團體的管理有關的高級人員,或本意是以上述任何身分行事的人的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則該人與該法人團體均屬犯有該罪行。
完
2018年8月3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