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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六萬元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六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六萬零八百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香港鰂魚涌街一座住宅大廈天台的一個僭建物。有關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面積約為21平方米,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該業主仍多番推搪而遲遲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她提出檢控。業主於八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五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9月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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