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十四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四萬四千六百元。
有關命令涉及的多個僭建物位於新界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座三層高的獨立屋,當中包括:
(一)違例進行地盤平整工程,擴建了約122平方米的花園面積,與批准花園面積相約;及
(二)在樓宇各層共興建五個僭建物,涉及的樓面面積共約55平方米,約為批准總樓面面積的四分一。
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共先後提出三次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十二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定罪,並被重罰。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五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