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共同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罰款八萬元
兩名共同擁有油麻地一單位的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本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八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廟街一座綜合用途大廈住宅單位在毗鄰平台加建的一個違例搭建物。該單位原面積只有約64平方米,而有關搭建物涉及的面積則約為21平方米。有關工程進行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七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逾三萬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名業主於七月二十三日再次被定罪,並被重罰八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六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屋宇署亦會持續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19年7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