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分別被罰款二十五萬元及逾八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二十五萬元及逾八萬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位於西貢公路一屋苑內一座三層高獨立屋的六個僭建物,涉及兩張清拆命令。該獨立屋原面積約為240平方米,而有關僭建物涉及的面積則共約90平方米。有關僭建物在搭建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業主沒有履行有關命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六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逾九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十九日再次被定罪,並被罰款二十五萬元。
第二宗個䅁涉及同一屋苑的另一座三層高獨立屋的六個僭建物,樓面面積共約142平方米,約為該獨立屋的批准總樓面面積的一半。該些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而建造,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十九日被定罪及罰款八萬零九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