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及驗樓法定通知被罰款
兩名業主分別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計劃及強制驗樓計劃的法定通知,於較早時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約七千元及九萬五千元。兩宗案件的罰款均為同類案件至今被判處的最高金額。
第一宗個案涉及的單位位於九龍牛頭角道一座三十六層高及樓齡三十五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樓宇單位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六千八百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另一名業主的三個處所,位於油麻地廣東道一座四層高及樓齡六十四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5)條向該樓宇單位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該三個單位的露台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有關業主沒有遵從通知,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檢控。該業主今年九月二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合共九萬五千一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就強制驗窗計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 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就強制驗樓計劃而言,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C) 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現時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完
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