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次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於上水莆上村四層高及每層樓面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一萬元。
有關村屋並沒有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獲得豁免受《建築物條例》的規管。由於建造該村屋時並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故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命令,故遭屋宇署共先後提出三次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五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今年六月二十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三次拒絕遵從該清拆令的定罪記錄,認為案情嚴重,在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於七月二十八日判被告入獄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一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九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0年8月9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