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被罰逾一萬元
兩名擁有土瓜灣一個物業的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強制驗窗計劃下發出的法定通知,於本月中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一萬元。
涉及的處所位於浙江街一幢十六層高及樓齡四十八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共同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八月十三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完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