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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分別被罰款逾八萬元及逾六萬元

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分別被罰款逾八萬元及逾六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九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逾八萬元及逾六萬元。

兩宗個䅁涉及港島渣甸坊一幢商住大廈於兩個毗鄰單位的違例平台搭建物,有關單位的面積各只有約20平方米,而搭建物的面積則約為80平方米及55平方米。上述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同遭屋宇署於二○一五年及二○一八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兩次被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共約五萬七千元及四萬一千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第三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再次被定罪,並分別被重罰八萬零五百元及六萬零五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三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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