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註冊檢驗人員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十二個月

註冊檢驗人員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十二個月

註冊檢驗人員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為合資格人士的註冊檢驗人員的紀律研訊,裁定該註冊檢驗人員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二月二十四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三月五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09/cgn202125091178.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註冊檢驗人員在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十萬六千元的研訊費用。

該註冊檢驗人員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佐敦一住宅單位的窗戶完成訂明檢驗及修葺。

其後,屋宇署接獲該單位墮窗報告並作出調查,發現該註冊檢驗人員沒有親自為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明知而在呈交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該註冊檢驗人員已核證對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修葺,但實際上並未有進行修葺。

鑑於有關調查結果,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7(1)條的規定,考慮向該註冊檢驗人員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2021年3月5日(星期五)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