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分別被判罰款約二十一萬元及十六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別在粉嶺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二十一萬元及十六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兩張清拆令,與大埔安富道一幢商住大廈兩個毗鄰住宅單位的若干違例平台搭建物有關,該些搭建物面積共約120平方米,均作出租用途。第二宗個案的清拆令涉及港島白建時道一幢獨立屋的若干僭建物,該些僭建物位於樓宇後面、天台及樓梯蓋頂,面積共約80平方米。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第一宗個案的業主於本月二十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考慮了兩張清拆令涉及的搭建物面積及用途後,重罰該業主共二十萬九千四百三十元。
第二宗個案的業主遭屋宇署於二○一七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向業主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十五萬八千四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1年5月3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