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星期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逾十萬元。
個案涉及沙田桂地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面積共約八十平方米的兩個違例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五年提出檢控,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約七千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上月二十八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十萬四千四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四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1年8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