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分別被判罰款逾五萬元

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分別被判罰款逾五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五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觀塘輔仁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兩個僭建物。第一宗個案為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天台違例搭建物,另一宗則涉及一個面積約11平方米的平台違例搭建物。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七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二萬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宗個案的業主於本月十日分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五萬七千元及五萬二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十九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