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約二十一萬元
涉及兩宗個案的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罰款逾十一萬元及九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幢位於元朗新田蕃田村的五層高僭建村屋。由於有關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屋宇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屋宇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同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十月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十一萬四千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上水石湖墟新豐路一幢大廈的兩層高平台搭建物,面積共約44平方米。該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興建,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十月二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九萬四千八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