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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九個月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九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十月二十九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5/cgn202125457059.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當日起計九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五萬三千元的研訊費用。

該承建商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旺角兩個商業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

其後,屋宇署到其中一個單位作抽樣審查,發現該單位的窗戶被裝飾物或木板圍封。而該承建商只根據室外勘察結果,便核證有關窗戶無需進行訂明修葺,故根本並沒有就單位窗戶的組成部分進行訂明檢驗。

鑑於有關審查結果,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他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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