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被罰逾五千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五千八百元。
有關單位位於鰂魚涌英皇道一幢三十八層高及樓齡三十年的商住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十二月十六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該人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有關強制驗窗計劃下窗戶檢驗及一般修葺費用的資料,請參閱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WIS_CostReference.pdf。強制驗窗計劃簡易指南亦可於屋宇署網頁下載(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
完
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