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罰共逾一萬六千元
三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分別於上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五千四百六十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2)(a)(ii)條向油麻地新填地街一幢樓齡五十七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三個單位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
由於該三名業主沒有遵從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十一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七日) 說:「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完
2022年11月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