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罰款逾六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日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六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葵涌大隴街一幢商住大廈用作住用的平台搭建物,面積約110平方米,為涉事單位近三倍的面積。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後三次提出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八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有關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十四日再次被定罪,並判罰款六萬一千五百五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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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