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罰款約四萬元
一名擁有整幢樓宇的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約四萬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1)(a)(ii)條向土瓜灣下鄉道一幢樓齡五十八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於若干單位入口/出口安裝防火門。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十一月二十二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三萬七千一百七十五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說:「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