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二十五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二十五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橫跨新界北區虎地坳丈量約份第52約地段其中十三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其面積約6 00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十三張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二十五萬一千四百六十四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