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七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七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西邊圍一幢五層高的僭建村屋,每層面積約二十八平方米。由於有關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七萬七千零五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