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九龍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面積約80平方米,該村屋地下連花園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兩名業主一直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先後於二○一八年及二○二二年提出檢控,並在法院被定罪及先後判罰款二萬二千二百四十元和三萬三千元。由於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該兩名業主於本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被定罪,各被判監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