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四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逾十四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幢住宅大廈的天台上一個於清拆後又再重新搭建面積約95平方米的僭建物;以及在天台圍牆上附建的四個冷氣機的承托支架。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雖然該業主於聆訊期間表示有關僭建物已被清拆,但仍被定罪及判罰款六萬七千二百六十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鹿苑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三個合共約5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七萬六千二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四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