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合資格人士分別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六個月及十四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兩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中一名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三月十五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13/cgn202428131691.pdf;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13/cgn202428131690.pdf
涉及第一宗個案的承建商於二○一九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荃灣一幢商住大廈公用部分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到該單位作抽樣審查,發現部分窗戶缺少玻璃壓條,及有窗戶玻璃破裂,調查後亦發現該承建商在進行訂明檢驗時沒有檢查窗戶的所有組成部分。
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年十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明知而在證明書中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被判罰款三千元。
涉及第二宗個案的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九年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深水涉兩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因應其中一個單位的一隻窗墜下的緊急舉報展開調查,發現該兩個單位的窗戶有部分鉚釘破爛、缺掉或出現腐蝕情況。此外,該獲授權簽署人因其中一個單位部分窗戶被阻擋,而沒有檢查所有窗戶的組成部分。以及他曾為該兩個單位的窗戶進行修葺,卻確認該等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
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一年三月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和40(2B)(b)條的規定,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及進行訂明檢驗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被判罰款共一萬八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考慮向上述兩名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就第一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萬九千元的研訊費用。
就第二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十四個月內,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萬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他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完
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