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被判入獄六星期,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共逾一萬七千元。
有關個案涉及旺角基隆街一幢綜合用途樓宇天台上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40平方米。該天台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八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一萬七千元。由於他們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人於本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時,確認有關僭建物屬出租物業,並且沒有意願履行清拆令,最終被法庭定罪,各被判監六星期,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合共一萬七千五百六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六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