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合資格人士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由六個月至永久不等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兩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三宗紀律研訊個案,裁定他們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七月十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第一及第二宗個案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30/cgn202428304278.pdf
第三宗個案: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30/cgn202428304279.pdf
第一及第二宗個案涉及同一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
就第一宗涉及馬鞍山一個住宅單位的個案,有關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六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該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完成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收到業主舉報而展開調查,發現該單位窗戶的訂明檢驗並非由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親自進行。
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九年七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和40(2AD)條的規定,即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中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沒有根據條例親自進行訂明檢驗,被定罪及判罰款共一萬五千元。
就第二宗涉及灣仔一個住宅單位的個案,同一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八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該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因應有關單位的一隻窗墜下的緊急舉報展開調查,發現該單位窗戶部分鉚釘破爛、缺掉或出現腐蝕情況。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由於證據不足,屋宇署未有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
涉及第三宗個案的另一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油麻地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單位的窗戶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進行抽樣審查,發現該單位的部分窗戶出現老化或欠妥的跡象,經進一步調查亦發現該承建商沒有就該單位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一年七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及40(2B)(b)條的規定,即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及進行訂明檢驗,而檢驗的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一萬六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及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上述兩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就第一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有關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八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萬三千二百元的研訊費用。
就第二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有關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而其獲授權簽署人則被永久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有關刑罰與上述第一宗個案的刑罰同期執行。這是首次有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委員會命令永久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此外,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亦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三萬八千八百元的研訊費用。
就第三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有關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二千一百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發言人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完
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