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違反《建築物條例》被判罰款合共五萬八千元
一名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兩宗個案中,分別由於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便進行地下渠管及挖掘工程,以及該獲授權簽署人沒有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簡化規定通知屋宇署有關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屬第II級小型工程的渠管改建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上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五萬八千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在土瓜灣石塘街的後巷的地下渠管及挖掘工程。該承建商於二○二二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開工通知書,通知將會在上述後巷展開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其後,屋宇署進行抽樣審查,並取得閉路電視片段得悉該名獲授權簽署人於該後巷鄰近擋土牆位置進行地下渠管及挖掘工程。調查發現有關工程不屬於小型工程項目,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下的豁免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由於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該兩項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對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他們於本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合共五萬二千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同一名獲授權簽署人,於第一宗個案附近的土瓜灣漆咸道北一幢綜合用途樓宇的後巷進行渠管改建工程。屋宇署於二○二二年六月收到舉報而展開調查,並由閉路電視片段得悉該名獲授權簽署人於上述後巷外牆進行渠管改建工程。調查發現該渠管改建工程屬第II級別小型工程,而屋宇署並未有在有關工程展開前七天收到相關工程展開通知書及訂明文件。由於該名獲授權簽署人明知而沒有就屬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9AA(2)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B)條對該名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有關獲授權簽署人於本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六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九日)說:「除《建築物條例》下的小型工程或豁免工程外,任何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屋宇署如發現有關違規情況會提出檢控。另外,任何人明知而沒有按規定就進行小型工程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屋宇署可對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B)條的規定,任何人違反第9AA(2)條所訂罪行(即明知而沒有按規例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
另外,屋宇署經考慮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後,已於二○二三年六月按照《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5條的規定,拒絕批准該名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申請。
2024年8月9日(星期五)